新婚姻法彩禮新規定
隨著天價彩禮的出現,新人在結婚時深感壓力,那對此現象國家有出臺過相關的法律規定嗎?在最近,又有著哪些新婚姻法彩禮的規定呢?
一、相關法律規定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有結婚證,離婚後是否退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援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援返還彩禮。所以不能以是否辦理結婚登記作為返還彩禮的條件,要結合個人的實際情況而來。
通常來說贈送的彩禮錢是不能要求返還的,若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就各項賠償事宜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濟請求。一般來說,無論是否結婚,結婚的彩禮錢是不能全額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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