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原則(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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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
夫妻離異是彼此人生的選擇,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說,結束的是婚姻,但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依舊存在。最近有一部讓人笑著笑著不禁流淚的電視劇《以家人之名》,就講述了三個原生家庭有缺失的孩子在兩位爸爸的撫養下彼此扶持,治癒內心創傷的故事。
劇情終究是劇情,但現實中常常有因父母感情破裂,離異後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例。
法院會如何處理“奪子大戰”中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讓父母離異的孩子依舊沐浴在愛中成長?
離異後,孩子的撫養費又該如何計算?
金額的確定又有何標準?
本期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法官曹豔梅
結合真實案例,為大家答疑解惑
曹豔梅
上海虹口法院
民事審判庭法官
案例一
高學歷、經濟條件好能成為爭奪撫養權的籌碼嗎?
張先生與王女士戀愛不久後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然而婚後瑣事逐漸消磨了兩人的感情,兩年後,張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同時提出3歲兒子的撫養權歸自己,理由是自己作為高校教授,文化層次和經濟條件明顯優於妻子。而王女士卻不同意小張跟隨爸爸生活,她認為兒子從出生一直由自己照顧,包括分居期間,張先生僅僅與兒子透過幾次影片電話,甚至沒有給過一分錢撫養費。自己雖然經濟條件差一點,但是和兒子感情深厚,兒子理應由自己撫養。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先生與王女士婚後共同生活,過多地堅持自我的方式和習慣,未能彼此包容,現雙方均同意離婚,依法應予准許。對雙方爭議的孩子撫養關係的問題,孩子目前尚屬幼年,長期與王女士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相對穩定,減少兩人婚姻關係變動對孩子的影響非常重要,延續孩子現有的生活環境,離婚後繼續隨王女士生活更有利孩子現階段成長。此外考慮孩子目前的生活和心理需求,探望方式可適當放寬,即每月單週週六上午9點至下午6點,日後孩子的需求和學習時間改變,雙方可再協商變更,王女士應積極配合張先生履行對兒子的探望權。
案例二
變更撫養關係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武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對“80後”小夫妻,有一個兒子小李。婚後兩年兩人感情破裂離婚,經法院調解,小李隨母親武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幾年後,武女士突然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稱因孩子太小自己一人無法照顧,要求判決變更小李隨父親李先生生活,自己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李先生面對前妻的要求傻了眼,他認為前妻生活狀況沒有變故,在上海擁有產權房,且房屋無抵押貸款,條件優渥,自己也依照調解按月支付撫養費,不同意變更撫養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應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並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以保障子女合法的權益。武女士與李先生在離婚時,雙方約定孩子小李隨母親共同生活。目前兩人均系在職員工,武女士並未舉證證明自己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發生了不利於孩子的變化,武女士以自己在上班為由要求變更孩子隨父親李先生生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據此駁回了武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多子女家庭撫養權怎麼判?
孫先生與嶽女士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後先後生下兒子小孫和女兒小嶽。原本四口之家的生活其樂融融,不料婚後因交流不暢,兩人最終對簿公堂,要求離婚。然而面對一對可愛的兒女,兩人意見發生分歧,父親孫先生請求兒女均由自己撫養,嶽女士按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而母親嶽女士同樣捨不得孩子,聲稱自己家庭條件較好,有利於孩子成長,要求將一對兒女判給自己,甚至提出不要求孫先生支付撫養費,兩人僵持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先生與嶽女士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後未能正確處理夫妻關係,致夫妻感情破裂,現兩人要求離婚,予以准許。對於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在雙方均希望孩子隨自己共同生活的願望下,由一人負責一個孩子的生活為妥,現女兒小嶽、兒子小孫分別隨孫先生、嶽女士共同生活,從有利於孩子的穩定生活考慮,維持目前的狀態為好,考慮到兩個孩子的共同成長需要,法院調解每個週末兒子、女兒有一天可以至父親或母親處共同生活。同時考慮到兩個子女年齡差距不大,雙方互不需要給付撫養費。
案例四
子女隨父母一方是唯一的撫養方式嗎?
陳先生和應女士本是一對夫妻,婚後養育了一個活潑可愛的女兒小陳。2017年,因長期累積的家庭矛盾,應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陳先生離婚,4歲女兒小陳由自己撫養,陳先生按月支付撫養費。陳先生辯稱,女兒小陳出生後到幼兒園都是由自己父母照顧,妻子應女士很少陪伴孩子,且孩子戶籍和自己在一起,目前也一起居住,關係良好,自己只有這一個女兒,有信心和能力照顧好小陳。兩人為孩子的撫養權之爭久久不肯罷休。
法官詳細分析雙方的撫養條件、撫養能力、雙方分居期間孩子由雙方輪流撫養的現狀等因素,綜合陳先生家住虹口區,應女士家住靜安區,距離不遠的實際情況,建議雙方以半年或一年為週期輪流撫養較為妥當。
最終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如下:女兒小陳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月起由雙方輪流撫養,輪流撫養方式為小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隨父親共同生活,7月1日至12月31日隨母親共同生活,以半年為週期依次輪流,雙方對於孩子探視互負協助義務。小陳隨一方共同生活期間,撫養費由撫養方全額負擔。待小陳到8歲後雙方再行協商孩子的撫養問題。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五個問題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歸屬怎麼認定?
離婚糾紛中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核心考慮因素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第1084條將撫養權的歸屬區分為三種情形:
■ 一是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二是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由法院酌情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三是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法律規定撫養權變更的初衷在於讓未成年子女能夠在一個相對有利的環境中成長。在雙方協商或者法院判決了孩子撫養權歸屬後,對於一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法院往往會根據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進行處理,一般來說,如離婚後直接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變化,撫養關係不予變更。
多子女家庭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歸屬怎麼認定?
隨著二胎家庭的增多,對於多子女家庭父母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如何確定應因個案而異,總的原則還是保證多子女利益最大化。考慮到子女的年齡、感情、父母的撫養條件等多種因素,將子女分別由父母分開撫養還是均歸一方撫養無統一標準,可根據個案情況予以分析確定。
撫養條件相當的離婚雙方可對孩子進行輪流撫養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以調解的方式變未成年子女“隨一方生活”為離婚夫妻雙方輪流撫養,對最大限度切實緩解離婚夫妻雙方矛盾,最大限度實現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均有益處。對於離婚糾紛案件,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應成為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價值取向,要讓一切為了孩子的審判理念落地生花。在今後的撫養權爭奪戰中,撫養條件、撫養能力相當的離婚雙方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可能成為一種新趨勢。
離異的父母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方負有協助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第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一方行使探望權時,應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對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次數、地點、交接等因素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或由法院作出判決。
撫養費
父母關係的變化,對孩子有著難以忽視的影響,稍不留神就會陷入“失愛”的陰影中。在爭奪撫養權的同時,關於孩子的撫養費也是引起糾紛的一大重要因素。讓我們繼續透過真實案例,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的。
案例一
未成年人意外生子,撫養費該付多少?
小張與小李本是高中同學,對彼此都有著懵懂的好感。不料一次偷嚐禁果後小張意外懷孕,年僅16歲便生下一名女嬰。孩子出生幾天後被小李一家接走撫養,而小張則在休學兩年後出國留學重新開始,兩人至此分道揚鑣。不料在孩子3歲時,小李一紙訴狀將小張告上法庭。
小李主張,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自己所有,並要求小張負擔孩子從出生到18週歲的撫養費每個月2000元。小張法定代理人辯稱,同意撫養權歸小李,但不同意承擔撫養費,因為小張目前在國外讀書,沒有經濟收入,無力承擔撫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孩子撫養事實及雙方意見,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小李。支付撫養費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考慮到孩子出生時小張尚未成年,且目前仍在求學,無穩定收入,孩子的父親小李也待業在家。結合實際情況、負擔能力、孩子的實際需要等因素,小張應按照2019年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待其學業結束正式工作有了穩定收入之後,雙方對孩子撫養費問題可再行協商或訴訟。
案例二
“高額”撫養費合法嗎?
公司高管毛先生與陳女士於2006年組建了家庭,同年生下一子小毛。之後因各種瑣事雙方感情破裂。2014年兩人協議離婚並訂立了自願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兒子小毛歸陳女士撫養,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萬元,至小毛年滿18週歲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女士與毛先生在離婚時達成離婚協議,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解除婚姻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所作的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如今毛先生離婚後並未依照約定履行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該行為顯屬不妥。為維護未成年人之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法院判決毛先生按照陳女士的訴請一次補付兒子小毛撫養費37萬元的撫養費。
案例三
我生病了,可以要求父親追加撫養費嗎?
梁某與程某婚後不久生下兒子小梁,不料小梁患有先天性疾病,需要長期接受治療護理。因種種原因梁某在2017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判令小梁由其撫養,父親程某支付撫養費。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兩人婚姻關係解除,兒子小梁由母親撫養,父親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並支付之前小梁看病所發生的醫療費57500元。
然而小梁所患的先天性疾病嚴重,需要多次手術治療和專人護理。意識到經濟壓力一個人難以承受,同年9月梁某作為小梁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訴,請求判決程某再支付小梁之前的撫養費、護理費合計19萬元。程某稱自己收入有限,面對每月4000元的撫養費和五萬餘元醫療費已傾盡全力,無力支付更多。
關於撫養費糾紛中的三個常見問題
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和支付?
撫養費確定了還能追加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司法實踐中,認定“必要”的情形主要包括:子女患病、上學等原因導致實際需要的撫養費超過原定數額。法院一般會本著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追加撫養費數額,這既是實際需要,也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力維護。
非婚生子女有權利要求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所以,即使父母不存在婚姻關係,雙方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依舊存在,必須負擔相應的撫養費。若父母本身因為年齡或身體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勞動,不具備正常收入條件,可參考雙方經濟承受能力協商撫養費數額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孩子撫養費金額。待父母影響勞動收入的障礙消失,再行考慮父母的承受能力、孩子的實際需要等情形重新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讓孩子依舊伴隨著父母的愛健康成長,是每個家事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理念,也是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離異的父母也要積極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按時探望孩子,離婚不失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