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遺囑形式是什麼
第一,增加列印遺囑。
依據新民法典的規定,列印遺囑是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該等增設,主要源於時代的變化。
原《民法典》於1985年頒佈,彼時電腦、印表機等電子裝置非常稀少,普通人很少考慮以列印形式設立遺囑。
社會發展到現在,電腦已經十分普及,人們的日常生活已經離不開列印,列印檔案也遠多於手寫檔案,可預見透過列印形成遺囑文字的情況將越來越普遍。
?第二,新增錄影遺囑。
新民法典在原《民法典》規定的“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基礎上,對形式要件進行了補充規定,增加了“錄影”這一形式。
透過錄音錄影形式訂立遺囑的,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影形式的補充,正體現出我國立法與經濟科技發展的同步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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