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分居兩年的可不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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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後分居兩年的可不可以離婚

結婚後分居兩年並不是一定可不可以離婚。即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分居是有要求的。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且持續兩年。協議離婚的,雙方訂立協議,親自申請離婚,經過三十天冷靜期,才能領取離婚證。

結婚後分居兩年的可不可以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的時候男方可不可以分割財產

離婚的時候男方可不可以分割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是男女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後可不可以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離婚後可不可以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但必須滿足法定情形。例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離婚後才發現的,可不可以自發現之日起三年內起訴主張再次分割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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