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不是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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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是不是需要公證

離婚協議不需要公證,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生效。

離婚協議是不是需要公證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夫妻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1、申請離婚登記:夫妻雙方需要帶著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共同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請,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申請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如結婚證丟失,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如果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根據規定,這種情況,當事人除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外,還需要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也就是需要當事人先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結婚登記檔案),婚姻登記員才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材料初審透過後會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如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雙方拿到這個回執單後就可以回去等待了,這時,30天的冷靜期就開始計算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和證明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程式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3)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2、具體程式為:

(1)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不是齊全,當事人是不是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審查後工作人員會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然後回去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如果過了三十天後,雙方仍要離婚,可在三十天內帶《回執單》及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去辦理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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