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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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所列明的條件,除需要具備自願離婚、共同辦理、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等條件外,還需要提交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登記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離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1.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結婚證原件;

3.離婚協議書,包括子女的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涉及港澳臺、華僑、外國人的離婚登記,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等材料。一旦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的婚姻關係即解除,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結婚遷戶口需要什麼材料

因為結婚要辦理戶口遷移的,首先需要男女雙方要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同時需要將個人婚姻狀況改為已婚;其次,男女雙方需要持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落戶申請表,報公安局審批;審批過後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最後的戶口遷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三、離婚後再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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