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殘疾二級結婚有沒有效
一、智力殘疾二級結婚有沒有效
符合相關條件的,智力殘疾二級的人結婚有沒有效。
具體條件是:
一、結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二、雙方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
三、雙方均無配偶;
四、另一方在結婚前已經知曉對方是智力殘疾二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五、雙方無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結婚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1、婚姻協議書一般是有沒有法律效力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基於自願原則,依法訂立的婚姻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自雙方均簽字或蓋章時生效。
2、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沒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沒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沒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所有沒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沒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沒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智力殘疾不可以辦理結婚證
法律並未規定智力低下的人禁止結婚。
只要智力低下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能清晰表達個人結婚意願、履行結婚登記程式,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受理。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寫結婚登記申請等內容的,可由其監護人或本人指定的其他關係人代為填寫。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