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結婚能不能反悔
一、脅迫結婚能不能反悔
受脅迫的婚姻能不能請求撤銷。雙方締結婚姻關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不得威脅強迫他人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提交身份證據、時間證據、收脅迫證據等材料。如果限制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堂表兄妹能不能結婚
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能不能理解。旁系血親是指自己與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間就屬旁系血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能不能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能不能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脅迫結婚能撤銷
被脅迫結婚能不能撤銷。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裡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除了脅迫結婚,能不能撤銷的婚姻還包括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能不能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