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無效婚姻
一、如何界定無效婚姻
界定無效婚姻的方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本條是關於婚姻無效情形的規定。
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
我國基本婚姻制度系一夫一妻制,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屬於無效婚姻。
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這既是為了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後代的健康考慮,也是為了符合基本的倫理道德和維護親屬秩序。
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除本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係,不屬於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前財產要如何界定
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就是婚前財產。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在婚前就已經取得,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於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具體來說婚前財產可以分為下列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三、婚前財產如何定義
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具體來說下列四類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一般來說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且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對於婚前財產婚後歸屬問題有特殊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