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哪些手續
一、復婚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男女雙方需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包括:
1、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員會或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離婚證件。
辦理復婚的手續一般如下:
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的身份證明、離婚證等資料;
然後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最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透過後,依據結婚登記程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的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二、想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結婚需符合以下條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配偶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復婚要辦什麼手續呢
復婚的手續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宣告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