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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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婚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男女雙方需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包括:

復婚需要哪些手續

1、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員會或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離婚證件。

辦理復婚的手續一般如下:

辦理復婚登記的程式和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是一樣的。辦理復婚登記時,當事人首先需要準備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軍人的身份證明、離婚證等資料;

然後雙方需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最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申請審查透過後,依據結婚登記程式辦理,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的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二、想結婚需要哪些條件

結婚需符合以下條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配偶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復婚要辦什麼手續呢

復婚的手續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宣告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五)復婚登記證。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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