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是可不可以不帶離婚證
一、再婚是可不可以不帶離婚證
再婚需要帶離婚證。再婚是指已婚方在與原配偶離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再與他人透過國家正規的法律途徑辦理結婚程式組成新家庭的行為。跟結婚程式一樣,男女雙方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再婚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審查後髮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離婚後可不可以再起訴分財產
離婚後可不可以起訴再次分割財產的。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偷偷轉移或者婚前隱藏了夫妻共同的財產,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的,發現方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夫妻離婚後發現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可不可以請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夫妻離婚後發現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可不可以請求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三、財產分割不清可不可以判離婚
財產分割不清可不可以判離婚。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1、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2、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可不可以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