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情形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情形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確認婚姻無效必須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該婚姻被確認無效的,自始無效。
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是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哪些情形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下列情形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不予返還的情形有: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