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情況是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況是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三種:
一、存在重婚情況的。重婚可以表現為當事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
二、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結婚的。
三、雙方或者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無效婚姻的種類包括哪些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種類如下:
(一)重婚;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民法典》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主要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血親,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主要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和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三)未到法定婚齡。
男未滿22週歲,女未滿20週歲的,不得結婚,即使結婚,其婚姻關係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婚姻可撤銷的情形是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五種情形,包括以下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知,當事人因脅迫而與他人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即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則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除脅迫外,當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