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情形有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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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情形有什麼樣的

無效婚姻情形有:

無效婚姻情形有什麼樣的

1、男女雙方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即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女早於二十週歲,男早於二十二週歲;

3、重婚;

4、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什麼情形下的婚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

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係遠近的區分採用傳統的世代計演算法,即以已身為一代,從已身往上數,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

(三)未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是在少數民族是有例外情況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什麼樣的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主要有:

1、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

2、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3、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4、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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