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婚姻之訴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效的婚姻之訴的規定是什麼
無效婚姻之訴的規定:(1)當事人僅以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為由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2)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應不予支援。(3)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1年內,生存一方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律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受理。(4)同一婚姻分別受理離婚和無效的,先判決後者再進行離婚審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前婚後財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一般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夫妻雙方取得的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