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能夠約定對方不能再婚嗎
一、離婚協議中能夠約定對方不能再婚嗎
離婚協議中不能夠約定對方不能再婚。離婚協議中限制對方人身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離婚協議中以對方不得再婚為條件,違反了前述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雙方能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嗎
協議離婚雙方不能約定一方放棄探望權。法律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該規定具有強制性。民事主體之間做出的有關探望權的約定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否則即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籤離婚協議沒領離婚證算離婚嗎
籤離婚協議沒領離婚證不算離婚。我國離婚採取登記形式,只有透過登記離婚的形式或者是法院判決的形式,離婚才會生效,要不然的話,是不能演算法律意義上的離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能夠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