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案件准許撤訴嗎
一、無效婚姻案件准許撤訴嗎
無效婚姻案件不准許撤訴。根據法律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一經受理,經審查確實屬於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無效的判決,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併作出判決。
二、無效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這種關係不論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係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於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
嚴格地講,無效婚姻並不是婚姻的一個種類,它只是用來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一個特定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並不稱其為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嗎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自始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婚姻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婚姻未被撤銷的,該婚姻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謂“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後果,就是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同居期間的財產不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度,雙方之間沒有相互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可撤銷的婚姻包括受脅迫結婚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
兩種情況的撤銷申請時效都為一年,分別從脅迫行為終止和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開始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