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應如何處理
一、無效婚姻應如何處理
無效婚姻的處理: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關係,既不享有夫妻的權利、也無需承擔夫妻的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何樣才算是無效婚姻
存在下列情況的婚姻算無效婚姻:
一、重婚。所謂重婚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法律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的法定婚齡為男性年滿二十二週歲,女性年滿二十週歲。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對於買賣婚姻如何處理
(1)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民法典》的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
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