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脅迫結婚的是屬於無效婚姻嗎
一、因受脅迫結婚的是屬於無效婚姻嗎
因受脅迫結婚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對於這種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撤銷婚姻的申請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嗎
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中的重婚與《刑法》中的重婚是不一樣。婚姻無效情形中的重婚僅僅指的是法律重婚,即已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後又再次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的。
刑法上的重婚應該包含三種情況: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3)明知對方有配偶又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
這三種行為都屬於重婚罪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農村買賣婚姻是否屬於是有效婚姻
農村買賣婚姻一般不認定是有效婚姻的。
買賣婚姻在我國是明令禁止的,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一、當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請撤銷婚姻:
(一)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材料,親自前往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
(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審查屬實的,應當做出撤銷婚姻關係的決定書,並收回結婚證。
二、我國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