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姻遺棄呢它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什麼是婚姻遺棄呢它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無效婚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如下: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即構成重婚,後婚當然無效。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2)當事人為禁婚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凡屬上述範圍內的親屬,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製血親,都不得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依法獲准。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起訴至法院時雙方均達婚齡的,法院可以調解和好,經調解和好的,法院應責令雙方在法定審限內補辦結婚登記,然後法院送達調解書,經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