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能不能要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賣房,另一方能不能要回
第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僅登記為簽訂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買受方如屬於善意第三人,其信賴利益應得到保障,即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且僅登記為夫妻共有(按份或共同),此種情況下,一般應認定為合同無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訂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或授權委託書進行房屋買賣的;
夫妻另一方追認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舉證證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對的;
買受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並佔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間提出異議的,等等,上述幾種情況都能不能認定購房人有理由相信賣房人轉讓房屋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從而認定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是否能不能申請離婚
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能不能提出離婚。
1、如果雙方能不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能不能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雙方不能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能不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3、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的,另一方能不能在結婚一年之內申請法院撤銷婚姻。
但是如果一方是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不能力人的,只能不能先變更監護人之後再透過訴訟方式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不能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是否能不能提出離婚
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能不能提出離婚。
1.如果雙方能不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能不能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雙方不能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能不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3.如果一方在婚前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的,另一方能不能在結婚一年之內申請法院撤銷婚姻。
但是如果一方是無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不能力人的,只能不能先變更監護人之後再透過訴訟方式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不能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