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拆遷所得的拆遷款另一方可不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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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房屋拆遷所得的拆遷款另一方可不可以分

一方婚前房屋拆遷所得的拆遷款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分割。

一方婚前房屋拆遷所得的拆遷款另一方可不可以分

依照法律的規定,婚前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變化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的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進行擴建、修繕,那麼分得的拆遷安置面積亦未超出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可不可以認定為是婚前財產轉化形成的,是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夫妻一方婚前買的房產可不可以離婚分割

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在婚前買房,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於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還貸,並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產;

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判決該房產為登記一方財產,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一方隱瞞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不可以離婚

婚前一方隱瞞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不可以要求離婚。而且如果有精神病的這一方在婚後久治不愈,且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法院調解無效的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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