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財產是否需要公證
一、協議離婚後財產是否需要公證
協議離婚後財產不需要公證,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後財產公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離婚後財產公證需要注意的事項: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參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離婚協議是否有必要寫明婚前財產
在離婚協議上是否需要寫明婚前財產,國家法律並沒有進行明確的相關規定。
只要在離婚協議上將共同財產標明出來,然後確定好雙方分割的相關協議即可。雙方就必須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協議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