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方式
一、民法典規定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哪些方式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如下方式:
一、協議分割,一般需透過書面形式協議;
二、起訴分割。對於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對於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民法典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以下財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三)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沒有特殊約定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四)婚姻存續期間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民法典規定法律對男方提出離婚有哪些限制
《民法典》中女方懷孕是可以協議離婚的,但是訴訟離婚是有限制條件的,女方可以隨時起訴離婚,男方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但是有例外,比如孩子不是男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