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戶口男方不讓遷怎麼辦?
一、離婚後子女戶口男方不讓遷怎麼辦?
1、雙方在離婚後,關於子女的戶口遷移問題,應該本著協商解決的原則進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起訴方必須能夠證明,子女的戶口隨其遷移,對子女有利。
2、另外,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的管理機關,當事人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戶籍政策,公安機關有告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兩個孩子男方不同意給女方怎麼辦
1、先透過協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協商應基於以下原則:(一)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二)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應當交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孩子的撫養權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一般根據最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判決,具體情形如下:(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三)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3、法院判決之後,如果男方拒不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會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麼判
1、處理女方提出離婚而男方不同意,首先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訴,透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不願意協商的情況下,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並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