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戶口拒不遷出如何
一、離婚後一方戶口拒不遷出如何
關於離婚後戶口的問題,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那要另當別論。
根據有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一方債務離婚後應該如何承擔
首先,個人債務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婚姻關係締結之前個人所負債務,如果不經協議或行為轉化為個人債務的,屬於個人債務。
其次,個人債務的償還規則:
第一,當事人依照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三、離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怎麼辦
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法律規定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種:
第一種,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裡強調是同居,而不是偶然發生兩性關係。
第二種,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種,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種情況需要強調是屢教不改,而非偶然行為。
第四種,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這裡的分居要明確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生活、學習等原因兩地分居。但是如果一方第一次起訴時證明不了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並且另一方堅持不離婚的,法官一般也不會支援離婚請求,因此堅持離婚的一方可能需要在6個月後再起訴一次,第二次一般都會得到法官的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