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戶口遷回原籍需要什麼手續
一、離婚後女方戶口遷回原籍需要什麼手續
夫妻雙方離婚的,一方需要遷戶口的,可以拿著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向遷出地派出所或遷入地派出所分別進行申請遷入或者遷出,在拿到《準遷證》後辦理遷出手續。
另外,其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戶口本以及身份證;
2、入戶申請書;
3、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離婚孩子遷戶口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後孩子手續:大人帶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法院,到居委會和派出所申請辦理小孩投靠手續,派出所開出準遷證,然後帶上準遷證和小孩的戶口本原件到小孩戶口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派出所會給開戶口遷出證明,持身份證、戶口本、法院判決書、小孩戶口遷出證明,再回到戶口派出所辦理小孩的戶口遷入手續。
(一)如果父母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帶的材料是:
1、到民政局領取;
2、孩子已上戶口,要辦理戶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3、
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
4、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
5、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
6、遷移證到入戶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二)如果父母視起訴要法院離婚的,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
2、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拿著戶口本到遷入地辦理準遷證明;
3、持準遷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同意遷出意見書,在將準遷證交給遷入派出所即可。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三、辦離婚手續需要什麼步驟需要什麼材料
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透過以下手續辦理離婚證: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起訴離婚需要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1、起訴: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3、審理與判決: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