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過一次家庭暴力能不能判離婚
一、有過一次家庭暴力能不能判離婚
遭遇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如果被施暴一方能不能夠證明對方確實存在家暴行為的,則法院調解無效後會直接判決離婚。
家暴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准予離婚的幾個情形之一,若是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一方堅持離婚的,應當准予離婚。
至於證明家暴存在,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醫療的診療記錄、驗傷證明;居委會等組織進行調解勸阻的工作記錄;鄰居朋友的證言等證據來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男方家庭暴力女方是否能不能離婚
男方家庭暴力女方可以離婚。
1.如果雙方能不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雙方不能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女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男方家庭暴力的,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因為男方家暴離婚,女方在離婚時還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一定能不能判離
起訴離婚,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離婚如果沒有法定情形,而且被告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原告對雙方感情破裂進行舉證,並且該證據經質證後要達到法院可以據此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通常來說,僅以日常的瑣事爭執為由起訴離婚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應當判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