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離婚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一、因家暴離婚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在離婚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並且在離婚協議時沒有明確放棄這項請求,那麼在辦理離婚後的一年年,都可不可以提出家庭暴力損害賠償,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如果對方不同意,則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哺乳期家庭暴力離婚可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哺乳期家庭暴力離婚可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不論是否處於哺乳期,只要是因為對方實施家庭暴力離婚的就可不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因為家庭暴力是法定的過錯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不可以要求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由於每件離婚案件中過錯行為引起的離婚損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賠償金數額也不盡相同。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不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情確定。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以過錯方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大小為賠償依據。
精神損害賠償,考慮過錯程度、手段、場合、後果、影響等具體情節,以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為準,同時考慮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達到撫慰婚姻無過錯方心理創傷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時體現出對過錯方的有效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因家庭暴力而離婚可不可以要求的賠償有什麼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依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