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一、遭遇家庭暴力如何保護自己
遭遇家暴應透過以下四種方式來保護自己:
第一、受害人有權請求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予以對雙方進行勸阻和調解。
第二、受害人可向公安機關提出請求,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其中對於情節惡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施暴者給予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經常、持續實施家庭暴力,給受害人身體和正常生活產生嚴重影響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第四、實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輕傷以上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公訴,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遭遇家庭暴力怎樣申請人身保護令
遭遇家庭暴力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三、遭遇家庭暴力應當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