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庭暴力的是否能馬上起訴離婚
一、有家庭暴力的是否能馬上起訴離婚
有家庭暴力的是否能馬上起訴離婚。這種情況起訴離婚的,法院經審查後認定確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的,則經調解無效會判決准予離婚。
家庭暴力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所以只要當事人是否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證明家暴的存在,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是否能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家暴是否能起訴離婚
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能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證明家暴是否能提供以下證據:
2、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告誡書。
3、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發生,除雙方當事人外,其子女和鄰居出具的證言也是認定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
4、加害人在訴訟前出於愧疚、維持婚姻關係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是否能作為書面證據直接向法院提交。
6、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是否能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多久是否能判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不一定,如果證據充分三個月就是否能判決離婚。如果不符合離婚條件多長時間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離婚。
起訴離婚一般需要三到十五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簡單,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從立案之日起,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結。需要延長的,經批准,是否能延長一個月。如果案情較複雜,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從立案之日起,通常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結,需要延長的,經批准,是否能延長六個月。如果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上訴的話,還要再加三個月,所以起訴離婚少則三個月,多則十五個月,甚至還會更長,因為法院不一定會判決離婚。如果法院不判決離婚的話,要在六個月之後才是否能提起第二次訴訟,這樣時間又會增加。
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
1、起訴狀。
3、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5、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6、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8、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9、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10、其他材料。如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是否能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是否能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