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禁止對方再實施家暴
一、如何禁止對方再實施家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透過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方式,禁止對方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二、如何懲罰實施家庭暴力者
實施家庭暴力者的懲罰:
1、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的處罰;
2、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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