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家暴如何解決
一、同居期間家暴如何解決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較為常見;而由於住房緊張等原因,有許多離婚家庭雙方“離婚不離家”。為保護這部分人群的權益,反家暴法在附則中特別指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未婚同居的情況下遭遇暴力也同樣能使用《反家庭暴力法》。在這種情況下,能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會做出相關的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在失效之前能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遭遇家庭暴力後,應當第一時間報警,如果情節嚴重的,能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如果暴力行為構成人身傷害,能透過行政治安處罰;如果構成犯罪,能進行刑事處罰,即故意傷害罪;還能尋求當地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的幫助。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家庭暴力婦女該如何解決
家庭暴力婦女該如何辦如下:
1.求助。向親朋好友,報警中心、基層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社羣組織、婦聯組織等求助,爭取在事態還沒有惡化的情況下,協調解決矛盾。
2.暴力情況嚴重,受暴人要注意收集證據。
3.如果暴力情況經常發生,需要考慮以故意傷害或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離婚訴訟以防發生更加嚴重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遇到暴力婚姻如何解決
遭遇家庭暴力的,被施暴的一方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被施暴人也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警方會對施暴者予以制止,並根據情況給予施暴者治安處罰。
如果有必要的被施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同居期間家暴如何解決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選下方“立即”按鈕,為您匹配專業律師線上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