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定認定標準是哪些
一、家庭暴力的法定認定標準是哪些
家庭暴力的法定認定標準:主體為家庭成員;主觀上是故意的;侵害的客體是受暴者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性權利等;客觀上,必須存在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暴力討債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暴力討債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家庭暴力離婚的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賠償主要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失賠償。涉及物質損害賠償,應當以賠償實際損失為標準;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