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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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無效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如果婚姻無效而且雙方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的,則在宣告婚姻無效後女方需要返還彩禮。如果因為無效的婚姻給付過彩禮,並且給付彩禮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也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婚姻無效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果婚姻被判定無效,可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如果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標籤: 彩禮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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