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一、婚姻無效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如果婚姻無效而且雙方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的,則在宣告婚姻無效後女方需要返還彩禮。如果因為無效的婚姻給付過彩禮,並且給付彩禮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也可不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果婚姻被判定無效,可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如果婚姻無效,也就是兩人沒有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則根據法律規定,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
無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因脅迫結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