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一、起訴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1、如果一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的,為了與對方結婚必須給的錢,就屬於彩禮錢。如果不是按照當地風俗給對方的財物,是雙方感情好的情況下自願給予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錢。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2、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彩禮怎麼寫起訴證明
彩禮糾紛起訴狀為:
(一)標題。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二)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其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確實不清楚的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絡方式5項是必須有的。
(三)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
(四)事實與理由。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式法的規定)的理由。
(五)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起訴離婚返還多少彩禮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