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個月就離婚是不是可以退彩禮
一、結婚一個月就離婚是不是可以退彩禮
結婚一個月就離婚,是不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返還彩禮。
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根據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彩禮返還總的指導思路是:
一、對於雙方沒有結婚的,原則上應當返還彩禮。
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返還問題,應該注意的是:
(1)對於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同居共同生活的,應該依法返還,有些情況下甚至可是不是可以會全額返還。
(2)對於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實際已經同居共同生活的,如果僅簡單地以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為由,就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對女方來說,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在這種情形下,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沒有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在給付彩禮後,即使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有可是不是可以不返還。
二、對於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種是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種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這兩種情形之下,即使在雙方之間締結了婚姻關係,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
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返還問題,應該注意的是: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確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應該返還。
(2)對於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也短暫地共同生活過的,應當結合共同生活時間、彩禮組成、彩禮數額及風俗習慣、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滿一年才是不是可以離婚
不是,對結婚後多久是不是可以離婚沒有限制。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是不是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是不是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結婚證一方丟失是不是可以離婚
結婚證一方丟失,是不是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
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是不是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
現在協議離婚有如下五個程式:
一、申請離婚。夫妻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簽署《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辦公場所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初審。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初審,認為滿足離婚條件的,出具《離婚登記受理回執單》。
三、離婚冷靜期。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男女雙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均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雙方帶著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符合條件的,婚姻登記員按工作規範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是不是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