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彩禮可不可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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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彩禮可不可以退還

事實婚姻彩禮可不可以退還。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事實婚姻彩禮可不可以退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事實婚姻子女可不可以繼承

事實婚姻子女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雖然事實婚姻關係在我國是不受到保護的,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卻是平等的。採用法定繼承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將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發生繼承,其中包括了父母、配偶、子女,此處的子女,既可不可以是婚生子女,當然也可不可以是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事實婚姻判不離可不可以

事實婚姻是可不可以判不離的。如果法院這樣判的話,說明夫妻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形成於1994年2月1日之前,因為在此之後的事實婚姻都是非法同居關係。非法同居關係的話,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可可不可以是判決離婚,只可不可以是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不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標籤: 彩禮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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