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離婚的彩禮能夠返還嗎
一、結婚半年離婚的彩禮能夠返還嗎
結婚半年離婚彩禮是否能夠返還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無需返還。但若雙方離婚時,確認屬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等情形的,當事人可主張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強制離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能夠要求退彩禮的。
屬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能夠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退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分居半年以上的夫妻能起訴離婚嗎
當事人雙方分居半年以上,不能協議離婚的,能夠起訴離婚。如果夫妻僅僅是分居了半年的話,那麼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居離婚的條件;此時法院也是不會作出離婚判決的,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能夠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