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先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一、女的先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彩禮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要求返回,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彩禮不予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要注意的一點是,彩禮必須是雙方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而不是結婚登記之後給付的。如果是結婚登記之後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性質。婚後給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還的,可能只能透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來獲取了。
二、“共同生活”的界定是怎樣的
司法實務中存在三種判斷“共同生活”的做法:一是以長時間同居為判斷標準;二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為判斷標準;三是以形成長時間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判斷標準。前兩種判斷標準是形式標準,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長時間居住在一起生活或者以夫妻名義持續共同生活的形式則認定為共同生活。第三種判斷標準是實質標準,從配偶間的權利義務角度出發,如果雙方形成長期穩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則認定共同生活。此時,應當從實質角度做出判斷,包括但不限於履行夫妻關係的權利義務。基於《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社會傳統倫理觀念,夫妻“共同生活”應是雙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續穩定的家庭共同體,不僅客觀上存在家庭義務和互相扶養的義務,在精神上也要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願望,並基於配偶生活能夠互相理解和慰藉。因此,居住在一起的時間長短和是否發生性關係並不是判斷是否共同生活的主要因素。
三、怎麼認定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
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的意義上進行規定的。因為雙方已經締結了婚姻關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已經無須再返還。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一般應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女的先提出離婚彩禮退嗎?其實不一定。因為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需要退還彩禮的法定情形裡面,並沒有說是由哪一方提出離婚的,就必須要退還彩禮。對於女方而言,若是結婚之後雙方確實未共同生活,或者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此時無論哪一方提出離婚,才需要退還彩禮。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