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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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解除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事實婚姻被解除後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婚前財產在死後如何分割

被繼承人去世後,婚前財產成為被繼承人的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留有合法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如果無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規定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三、婚前財產死後如何分割

婚前財產死後作為死者的遺產按照死者留下的遺囑進行分割;如果財產所有人生前未留有遺囑,則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分割財產:

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般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分割遺產,當然如果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而且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對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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