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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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有哪些

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

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有哪些

1.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而夫妻關係是依法受法律保護的;

2.夫妻關係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3.夫妻關係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同居沒有;

4.夫妻關係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同居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後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採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後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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