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有哪些
一、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有哪些
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的差異:
1.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而夫妻關係是依法受法律保護的;
2.夫妻關係是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3.夫妻關係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同居沒有;
4.夫妻關係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同居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證明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後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採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後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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