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哪些
一、解除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哪些
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所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離婚後的女人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哪些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
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
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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