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一、如何界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非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證據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很難取得,當事人欲證明配偶存在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必須證明以下兩個基本事實:
其
一、配偶和自己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
其
二、配偶又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認定是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偶爾地與他人同居,不屬於法律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屬於《刑法》制裁的物件。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並且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這種同居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破壞了夫妻間相互對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不健康、不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認定有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偶爾地與他人同居,不屬於法律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屬於《刑法》制裁的物件。
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的離婚請求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並且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
這種同居行為,嚴重侵害了合法婚姻關係無過錯方的權益,破壞了夫妻間相互對性生活的忠實,是婚姻關係不健康、不和諧至關重要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