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共同財產怎樣確認?
一、同居共同財產怎樣確認?
同居共同財產的確認標準如下:
1、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雙方共同擁有該財產的所有權確認屬於同居共同財產;
2、解除同居關係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財產,按雙方所佔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夫妻共同財產要怎麼認定
對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被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明確表示只由一方繼承或者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包括下列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不離婚怎樣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不離婚的一般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想要分割就需要證明存在下列情況: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能夠證明存在上述情況的,就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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