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非法同居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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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非法同居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民法典》規定非法同居沒有婚姻關係。

民法典規定非法同居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非法同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具有婚姻關係,男女雙方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不需要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但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問題產生糾紛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何界定婚外同居,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非婚生子女怎麼處理

父母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一般參照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問題解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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