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一方死亡財產怎樣分割
一、非法同居一方死亡財產怎樣分割
非法同居一方死亡財產應該按照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同居時雙方沒有約定,則共同財產應該推定為按份共有,分割時兩人平分,涉及不動產的,可以拍賣後平分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二、母親死亡後財產分割怎麼處理
母親死亡後母親的財產按照母親留下的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來分割;如果沒有遺囑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母親的遺產。
如果母親留下的遺產中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的,則要將其中屬於母親配偶部分的財產分離出來,剩餘的部分才能作為遺產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配偶一方死亡房產怎麼去分配
夫妻雙方共同產權的房產,一方去世,配偶首先獲得一半,屬於死者那一半,如死者未留遺囑,則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權繼承遺產,如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同意繼承人之一繼承全部遺產,則可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此人也可到法院起訴要求繼承遺產;如第一順位繼承人之中任意一人對繼承遺產有異議,或無法出具公證處需要證明材料,則此第一順位繼承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