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沒同居離婚辦需要的手續是什麼
一、三年沒同居離婚辦需要的手續是什麼
三年沒同居離婚的,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一方寫好起訴狀然後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後要交納訴訟費。
(四)進行調解,如果在庭前調解的環節調解成功了,則法院不再安排開庭審理。
(五)調解失敗的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六)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如果雙方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的,則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如果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就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協商一致了,則可以辦理協議離婚,需要以下手續:
(一)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好,並寫一份離婚協議書。
(二)雙方親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三)經過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離婚冷靜期。
(四)三十天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夫妻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1、申請離婚登記:夫妻雙方需要帶著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共同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請,並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申請材料,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如結婚證丟失,當事人應當書面宣告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如果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根據規定,這種情況,當事人除應當書面宣告結婚證遺失外,還需要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影印件(也就是需要當事人先去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結婚登記檔案),婚姻登記員才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材料初審透過後會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如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雙方拿到這個回執單後就可以回去等待了,這時,30天的冷靜期就開始計算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一方寫好起訴狀然後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後要交納訴訟費。
(四)進行調解,如果在庭前調解的環節調解成功了,則法院不再安排開庭審理。
(五)調解失敗的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六)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