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婚姻詐騙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有什麼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婚姻詐騙罪這個罪名,如果利用婚姻進行詐騙,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
1、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並且是以非法佔有公私有財物的目的。
3、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集體、國家或者個人的財物。
4、客觀要件,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假事實或者透過隱瞞真相等方式,騙取金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
首先,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即實施捆綁、毆打、禁閉、搶掠等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行為。其次,實施暴力行為是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現為強制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禁止他人與某人結婚或者離婚,這裡的某人包括行為人與第三者。實施暴力不是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沒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