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同居是不是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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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離婚後同居是不是受法律保護

同居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

協議離婚後同居是不是受法律保護

首先,借用合同。實踐中,婚姻關係結束,但是一方很有可能沒有房屋居住,此時一般都會暫時的借住,那麼借住屬於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其次,居住權問題。婚姻關係結束後雙方還可簽訂居住權合同。根據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再次,租賃合同。協議離婚後雙方可以簽訂租賃關係

最後,法律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在簽訂以上合同的前提下,協議離婚後同居時,雙方無再婚配偶的,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損害善良風俗的,法律應當支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婚前協議在離婚時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婚前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是不是能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在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即可。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離婚,人民法院會根據有關的標準判斷雙方感情是不是確已破裂,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准予離婚。

首先,可以肯定的說,一方不同意離並不表示就一定不能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不是破裂。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無法定理由,對方又堅決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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